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3民初2617号
原告:上高县瑞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芦洲乡工业园小区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693720640A。
法定代表人:况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西郊路******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558465317T。
法定代表人:邹前堡,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上高县瑞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上高县瑞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以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清了全部货款,双方在本案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已全部了结。原告上高县瑞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高县瑞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9元,减半收取1,309.5元,由原告上高县瑞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袁耐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晏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