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佳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高县瑞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佳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3民初2617号

原告:上高县瑞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芦洲乡工业园小区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693720640A。

法定代表人:况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西郊路******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558465317T。

法定代表人:邹前堡,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上高县瑞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上高县瑞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以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清了全部货款,双方在本案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已全部了结。原告上高县瑞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高县瑞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9元,减半收取1,309.5元,由原告上高县瑞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袁耐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晏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