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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3民初1164号

原告:***。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前堡

被告:****。

原告***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审理过程中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计2100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简家瑛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漆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