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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3民初1164号之一

申请人:***。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前堡。

被申请人:****。

原告***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2020)赣0923民初116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共计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6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裁定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已于2020年6月30日裁定准许,不应继续对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共计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家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漆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