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529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大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1-3-202。
被执行人五峰裕祥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桥河村3组。
申请执行人***大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五峰裕祥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29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五峰裕祥矿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鄂0529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