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525民初804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远安县人,自由职业,住远安县。
委托代理人:***,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恒大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1-3-2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宜昌恒大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的纠纷已经通过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和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