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恒大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宜昌恒大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525民初804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远安县人,自由职业,住远安县。
委托代理人:***,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恒大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1-3-2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宜昌恒大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的纠纷已经通过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和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