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529执恢3号
申请执行人:***大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五峰裕祥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彭化学,,住宜昌市西陵区。
申请执行人***大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五峰裕祥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29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0529执4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勇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