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107执176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1月25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横县。
被执行人南宁迈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东盟企业总部基地一期D10栋5层。
法定代表人***。
***与南宁迈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南宁迈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申请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申请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申请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
审判员苏懿
审判员张帆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