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悦兴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天松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与新疆天悦兴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01民初1307号

原告:新疆天松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苗增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永娜,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吴兴隆,总经理。

原告新疆天松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新疆天松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天松生态园林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天松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8.55元,退还新疆天松生态园林有限公司。

审判员  高新豫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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