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01民初1307号
原告:新疆天松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苗增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永娜,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吴兴隆,总经理。
原告新疆天松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新疆天松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天松生态园林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天松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8.55元,退还新疆天松生态园林有限公司。
审判员 高新豫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