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01民初2996号
原告:新疆嘉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大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嘉海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新疆嘉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嘉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海军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 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