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悦兴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1财保66号 申请人:***,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专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热班***提图尔荪,新疆专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0589308023X。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账号:×××)以1768849.45元为限额进行冻结。申请人***向本院提供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XXXXXX)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账号:×××)以1768849.45元为限额进行冻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账号:×××)以1768849.45元为限额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2022年12月23日起至2023年9月8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