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祥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祥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539号
原告:上海祥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工业园区秀山路****。
法定代表人:施斌,董事长。
被告:**,男,1974年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上海祥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2年2月10日,原告上海祥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祥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祥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学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宇
书 记 员 汪明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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