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4583号
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38号24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男,1945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男,1958年4月21日生,满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女,1968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