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祥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祥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3民终33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7年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祥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38号2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134425653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睿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泗县蟠龙山文化商业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屏山镇老山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2MQ1G3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泗县致和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大厦(泗县经济开发区桃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56342390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祥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县蟠龙山文化商业旅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泗县致和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636元,减半收取计4318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