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鸿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増、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81财保24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増,男,195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上述二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华代,福清市海口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福建省鸿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龙工路19号天隆商务区2#楼2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0543315934。
法定代表人:林群。
被申请人:林苏,男,198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増、***与被申请人福建省鸿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审理号:(2021)闽0181民初3102号】,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2021)闽0181财保24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林苏名下银行存款22,738元、福建省鸿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万元。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人**増、***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増、***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而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林苏名下银行存款22,738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省鸿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游爱民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庄秀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