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81财保24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増,男,195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上述二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华代,福清市海口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福建省鸿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龙工路19号天隆商务区2#楼2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0543315934。
法定代表人:林群。
被申请人:林苏,男,198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増、***与被申请人福建省鸿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审理号:(2021)闽0181民初3102号】,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2021)闽0181财保24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林苏名下银行存款22,738元、福建省鸿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万元。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人**増、***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増、***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而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林苏名下银行存款22,738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省鸿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游爱民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庄秀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