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81民初7653号
原告:***,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清市海口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福建省鸿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福清万达广场A2、A3、A4号楼7层70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鸿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6元,减半收取计***8元,由***负担。
审判员*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