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民辖终7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鸥富创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上水径吉华路331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鸥富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翠湖社区翠枫豪园会所、店铺二楼2号铺。
法定代表人:袁智伟,董事。
上诉人深圳市鸥富创展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鸥富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7民初39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股东知情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股东知情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上述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上诉人深圳市鸥富创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法人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上诉人应依法进行住所登记。上诉人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住所之后,又以登记的住所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为由提出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赖建华
审判员 谢冰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柯又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