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7执1138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1月1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鸥富创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上水径吉华路331号,组织机构代码777189607。
法定代表人:李国才。
本院依据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2017]347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4005.1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10元。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深圳市鸥富创展投资有限公司主动将本案执行款14115.13元存入本院执行款专项账户内,该款项在扣缴执行费110元后,本院已将执行款14005.13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17年10月22日,申请执行人在收到上述执行款后向本院申请执行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执行费110元已予以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案[2017]347号仲裁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龙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