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鸥富创展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鸥富创展投资有限公司、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03民终192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鸥富创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上水径吉华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896071。
法定代表人:李国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6年3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吉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鸥富创展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8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鸥富创展投资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其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000元;2、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主要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是因个人原因离职,原审法院并未对此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双方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处罚通告》并无上诉人的正式公章,也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被上诉人***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法律法规的保护。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向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000元。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系自行离职,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将其辞退,并提交了《处罚通告》予以证明,但《处罚通告》无上诉人的正式公章,真实性无法确认,故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各自主张的情况下,原审认定系被上诉人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综
综上,深圳市鸥富创展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鸥富创展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黄瑜瑜
审判员唐林波
审判员*丹妮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