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鸥富创展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鸥富创展投资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民特548号
申请人:深圳市鸥富创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上水径吉华路3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896071。
法定代表人:李国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璐,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深圳市鸥富创展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布吉)案[2017]347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深圳市鸥富创展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理由主要如下:本案事实认定存在错误和仲裁庭审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在劳动仲裁申请及庭审中称,其是申请人的员工,从2013年4月入职,但实际上被申请人的入职时间为2014年4月8日。被申请人在仲裁中故意隐瞒了有关入职时间的相关证据,导致仲裁委员会最终以2013年4月为基准时间计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该计算的时长与事实相悖。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证裁决的证据,是本案仲裁裁决应以撤销的理由之一。被申请人向仲裁委提交的视频及音频证据并未在庭审过程中进行播放,申请人无法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说明及辩驳。这不符合仲裁程序中有关质证的规定。仲裁委认定事实错误和程序违法,依法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辩称,仲裁裁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判定事实清楚。申请人提供的承诺书、工资结算单由申请人自己掌握,本案是申请人有证据而不提供,仲裁酌定被申请人的入职时间是依据《证据规则》,可见被申请人并未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且在本案的仲裁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对视频及音频资料当庭予以质证,并发表质证意见,仲裁程序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仅对基于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审查其法律适用有无错误以及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无管辖权、违反程序、证据伪造、隐瞒证据以及仲裁员是否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事由。本案中,深圳市鸥富创展投资有限公司对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其提出的被申请人入职时间的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问题,申请人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该项理由系对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提出的异议,依法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综上,本案仲裁裁决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鸥富创展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鸥富创展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许海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