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强然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与上海强然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民终30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4年8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开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强然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练西路2725号-G9。
法定代表人:贾朝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女,上海强然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红娟,女,上海强然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强然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25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达成案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叶 佳
审判员 顾 颖
审判员 宋 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陆一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