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3民初1867号之一
原告***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白浮图镇枣曹路150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7742526X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思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亘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大桥街道济南北区创业中心6楼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666724486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亘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69元,保全费3000元,共计7369元,由***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