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华联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济南华联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04民初4501号
原告:***,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无业,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闯(系***之子),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华联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济南华联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济南华联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2016年12月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36元,减半收取计61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