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4民初1717号
原告:***,女,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华联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俊杰,总经理。
被告:济南瑞宜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徐茂清,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南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瑞宜双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因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元龙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