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526执138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飞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东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山东省高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飞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及房产登记等情况,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
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报告表等手续。
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2018年5月2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公司注册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房产已抵押并被多家法院予以查封或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