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为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商河为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商执字第111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临邑县。
被执行人**为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在建,经理。
***与商河为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商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为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为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标的额为159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480元,已履行143000元,剩余部分款项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为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具备执行能力时,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商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高营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