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华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3民初12307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楼****。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华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汉北路**九运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华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肖玮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