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长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武穴市长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182民初3389号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曹安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锡淼,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武穴市长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新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7905682734。
法定代表人:吴有刚,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穴市长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4元,减半收取392元,由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蔡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