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亚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武汉市亚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民终18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7年3月24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亚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工业园新华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喻家星,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湖北乾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余赢,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宜昌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胡杰,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亚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北乾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宜昌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2民初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通知***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376元,但其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缴纳,亦未办理缓交或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晓燕
审判员  闫玲玲
审判员  胡建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鹏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