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亚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武汉市亚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戴国荣、湖北乾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502执1654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亚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戴国荣,女,汉族,1977年3月24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人湖北乾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
法定代表人余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亚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戴国荣、湖北乾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2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戴国荣、湖北乾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返还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亚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货款271744.8元,并以271744.8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71744.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戴国荣、湖北乾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2770元,执行费39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戴国荣、湖北乾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8464.8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
二、被执行人戴国荣、湖北乾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2018年2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271744.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
三、被执行人戴国荣、湖北乾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71744.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余晓
审判员章富翠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