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3执66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桑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4505XX。
法定代表人:张健雄。
被执行人:广东宝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上坑村环常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750987944。
法定代表人:沈欧力。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2021)粤1973民初17620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2年4月14日。
三、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4132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受理费4525元。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调查结果,依法查控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如下:
一、于2022年4月22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东莞银行常平支行开设的5900××××6882账户中的存款,轮候冻结金额0元,当日账户余额6310251.8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至2023年4月21日止。
二、于2022年4月26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信银行东莞常平支行开设的8110××××0109账户中的存款,轮候冻结金额0元,当日账户余额2787459.9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至2023年4月25日止。
三、于2022年4月26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常平支行开设的440501778208********、4405××××2080账户中的存款,轮候冻结金额均为0元,当日账户余额分别为24258.82元、6374.0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至2023年4月25日止。
四、于2022年4月26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常平支行开设的2010××××4161账户中的存款,轮候冻结金额0元,当日账户余额********.5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至2023年4月25日止。
五、于2022年5月25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常平支行开设的442970010********、4429××××4457账户中的存款,轮候冻结金额均为0元,当日账户余额分别为802401.83元、46312811.6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至2023年5月24日止。
六、于2022年5月25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民生银行东莞常平支行开设的170163563账户中的存款,轮候冻结金额0元,当日账户余额1661230.8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至2023年5月24日止。
七、于2022年5月27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常平支行开设的4429××××7310账户中的存款,轮候冻结金额0元,当日账户余额********.1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至2023年5月26日止。
八、于2022年5月25日预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东莞市××镇××村××号××房楼厂房901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至2025年5月24日止。
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后,如申请执行人需对财产进行继续冻结、查封的,须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而导致因冻结、查封期限届满自行解除冻结、查封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以广东宝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中,正处置被执行人广东宝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本案已向该院申报债权参与分配。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1973执660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直接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杰兰
审判员 钟泽祥
审判员 刘浩宇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陈柳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