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协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利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协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2民终8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利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杜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原审被告:上海协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利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协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7)沪0151民初2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利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利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利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96元,减半收取498元,由上诉人上海利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斌 代理审判员 沈 俊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