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8234号
申请人:江苏凌创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宜兴市徐舍镇徐丰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KX0WXX。
法定代表人:陆顺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偲,江苏阳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盖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正路8号唯亭科技创业大厦7楼701-7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50291184M。
法定代表人:程功弼,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凌创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盖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凌创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盖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与此等值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由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凌创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盖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等其他财产及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褚学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邵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