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8234号之二
原告:江苏凌创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宜兴市徐舍镇徐丰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KX0WXX。
法定代表人:陆顺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偲,江苏阳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盖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正路8号唯亭科技创业大厦7楼701-7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50291184M。
法定代表人:程功弼,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凌创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盖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江苏凌创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凌创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凌创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67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32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50元,由江苏凌创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褚学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邵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