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盖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盖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1526号
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对原告江苏盖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京0108民初5152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京0108民初5152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中“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盖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分别为xxx、xxx、xxx、xxx)票据金额共计200万元利息(利息自2021年6月4日起至票据金额200万元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应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盖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分别为xxx、xxx、xxx、xxx)票据金额共计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6月4日起至票据金额200万元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审判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