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盖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苏盖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民辖终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建国中路10号1号楼1216单元。
法定代表人:邱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盖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唯正路8号唯亭科技创业大厦7楼701—724。
法定代表人:程功弼,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盖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2021)冀0635民初2836号之七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所涉《工程项目合同》为分包合同,其中约定:“结算:合同采用固定单价的方式结算,工程量以实际发生工程量为准,建安工程结算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等现行及最新的有关预(结)算文件规定计算,最终结算以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审核并经发总承包双方和业主确认的综合单价作为固定综合单价进行结算……支付”。上诉人与本案项目业主蠡县留史镇人民政府签订的《臧营村北牛场坑塘、王营村南坑塘、亚欣厂东侧防渗地坑塘、周营小学南侧坑塘、杜庄大坑(村南)坑塘、中五夫村东坑塘、东侯佐原正忠防渗坑(堤外)坑塘治理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书》约定:“工程验收并通过审计后,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基于上述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约定,本案所涉分包合同项下款项结算和支付的前提是本项目业主所在地审计部门完成本项目的价款审计并向上诉人付款。由于本案项目业主的蠡县留史镇人民政府迟迟不进行审计、决算、为此,上诉人已就案涉总包合同以留史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1)冀06民初238号。鉴于本案与238号案涉案合同在付款条件的条款设计上是一致的,如分开审理,必定会带来不同判的后果,且本案上诉人付款前提条件是否成就,也要待238号案件审理认定后才能作出相应裁判。请求撤销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2021)冀0635民初2836号之七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盖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均无异议。工程所在地在原审人民法院辖区,且本案诉讼标的未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应具有专属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戎瑞良
审判员  王志强
审判员  赵孟臣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浩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