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易柯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412苏州市易柯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民终4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易柯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玉山路******。
法定代表人:俞海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一,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赟,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党,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娜,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市易柯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苏州虎丘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5民初3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苏州市易柯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5民初348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韩小安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周媚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