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易柯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与苏州市易柯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民初4420号
原告:**,女,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娜,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党,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易柯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玉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一,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赟,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男,1965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第三人:***,女,1967年8月13日,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一,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赟,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州市易柯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易柯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苏州市易柯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贾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