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易柯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市易柯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民初7044号

原告:苏州市易柯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玉山路******。

法定代表人:俞海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玉冰,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赟,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党,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娜,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市易柯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市易柯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易柯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易柯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35元,减半收取2218元,由原告苏州市易柯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宇容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邓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