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民初7044号
原告:苏州市易柯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玉山路******。
法定代表人:俞海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玉冰,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赟,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党,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娜,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市易柯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市易柯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易柯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易柯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35元,减半收取2218元,由原告苏州市易柯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宇容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邓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