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云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包久宜与***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9民初10030号
原告:包久宜。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运东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盛春观,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久宜与被告***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久宜经本院书面通知,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