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云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包久宜与***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9民初9124号
原告包久宜,男,1975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委托代理人***,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海悦花园)。
法定代表人盛春观,总经理。
原告包久宜与被告***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久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50元,由原告包久宜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沈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