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云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3342建国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与***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3342号
原告:建国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正仪镇南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20054290。
法定代表人:李守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茹稼,江苏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佳华,江苏六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运东大道931号(东方海悦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05023258XF。
法定代表人:盛春观。
原告建国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国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750元,减半收取22375元,申请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华 渊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耿灿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