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凯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凯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7民初8663

原告:***,男,19821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街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占荣,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凯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80293661X6

法定代表人:雷振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红,女,19741127日出生,汉族,北京凯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第三人:魏志中,男,19695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舆县阳城镇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阳城镇张老仁社区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凯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基公司)、第三人魏志中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71日立案。

***诉称:1.判令凯基公司支付***工程款785 000元;2.判令凯基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于20159月份挂靠凯基公司并以凯基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20159月份至201710月份,***以凯基公司名义与北京天盛智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负责承包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购物广场津乐汇、东方创业谷食宝街、蕉叶餐厅等拆除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方将工程款117万元全部汇入凯基公司账户,但凯基公司并未将工程款支付给***,而是支付给第三人魏志中。凯基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系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凯基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址虽位于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街36号,但根据本院现场勘查,凯基公司并未在该地址实际经营。同时,本院调取的凯基公司的税务登记信息显示其生产经营地址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火沙路古城段29号。凯基公司提供的照片亦能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顺义区。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提起的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但其并未提交***与凯基公司之间的合同。***的诉讼请求为支付工程款,***为接收货币一方,故***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住所地位于河南省,亦不在北京市平谷区。故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晓颖
人 民 陪 审 员   于海珍
人 民 陪 审 员   王玉荣

一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苏建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