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凯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泰佰晟电气有限公司与北京凯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3民初8558号
原告:北京中***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张辛村西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306713134A。
法定代表人:姚胜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伦,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凯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80293661X6。
法定代表人:雷振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明江,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凯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中***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公司)与被告北京凯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泰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伦,被告凯基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明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货款107121元;2.判令被告以10712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1.5倍支付利息(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供货合作关系,被告向原告购买建筑材料。2019年3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被告向原告采购管材管件。截至起诉前,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总金额107121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至今未能给付,故诉至法院。
凯基公司答辩称:认可确实尚欠中泰公司107121元,没有支付的理由是第三方没有出具检测报告,凯基公司没有办法进行结算。中泰公司最后一次供货时间确实是2019年12月13日,中泰公司要求从17日起开始计算利息,凯基公司不认可利息,双方所签的合同里没有约定利息。按照程序,中泰公司需要把送货的材料送至第三方检测机构,然后把检测报告提交给凯基公司,但是中泰公司没有给凯基公司检测报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19日,凯基公司与中泰公司签订《产品供货合同》,甲方(需方)为凯基公司,乙方(供方)为中泰公司,该合同主要载明,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产品订购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产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价,货款按实际发货数量计算。第二条,甲方应提前3日向乙方下达下个批次的订单,包括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交货时间及产品质量标准等。订单下达后不能变更,除非乙方书面同意变更。乙方除非向甲方书面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同意该批次订单。第三条,质量保证。产品出厂前,乙方应进行严格的检验测试,以确保产品品质与约定的质量标准相符。双方一致同意,订货产品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第四条,交货时间、地点、方式及风险承担。交货时间:乙方送货前应提前1天通知甲方。交货地点及方式:由乙方送至甲方指定地点。运费乙方承担。到货后,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验收,验收合格应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因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不验收的,该货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付款前货物拥有权为乙方,甲方负责代为保管。第五条,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乙方送货时提交当批产品的送货单,包含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及产品合格证。如有质量问题,甲方应在货到工地二日内向乙方提出,乙方收到甲方通知72小时内为甲方更换合格产品。第六条,双方一致确认,货款结算及支付方式为甲方收到货物第一时间进行检验,检测结果合格24小时内付清全部货款。第七条,违约责任。甲方应按时支付乙方的货款,延期支付的资金,由甲方按千分之五每天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利息。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诉讼中,中泰公司称其向凯基公司供货总额为608710.55元,凯基公司已经付了一部分,还剩余107121元没有付。中泰公司会计姚琪与凯基公司员工聂占军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凯基公司认可欠中泰公司107121.1元,中泰公司只主张107121元,其他部分放弃主张。
诉讼中,中泰公司称其多次向凯基公司主张该款项,凯基公司从未向中泰公司说明需要检测报告才能付款,而且双方之间的合同也没有约定中泰公司需要提交检测报告。
诉讼中,中泰公司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为:二、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0712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自2019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因为中泰公司最后一次供货时间是2019年12月13日,但是中泰公司当时看错了,当时看成16日了,但是中泰公司也不再变更,就要求从2019年12月17日起开始计算利息。
本院认为:
中泰公司与凯基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存在,本院予以确认。中泰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产品供货合同》约定向凯基公司供货,凯基公司应当按照《产品供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凯基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现凯基公司认可尚欠中泰公司货款107121元未付,但辩称按照程序,中泰公司需要把送货的材料送至第三方检测机构,然后把检测报告提交给中泰公司,但是中泰公司没有给凯基公司检测报告。但根据双方签订的《产品供货合同》约定,乙方送货时提交当批产品的送货单,保函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及产品合格证。如有质量问题,甲方应在货到工地二日内向乙方提出,乙方收到甲方通知72小时内为甲方更换合格产品。甲方收到货物第一时间进行检验,检测结果合格24小时内付清全部货款。凯基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故中泰公司要求凯基公司支付货款107121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中泰公司要求凯基公司支付的利息。根据双方签订的《产品供货合同》约定,甲方收到货物第一时间进行检验,检测结果合格24小时内付清全部货款。甲方应按时支付乙方的货款,延期支付的资金,由甲方按千分之五每天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利息。故现中泰公司要求凯基公司以10712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自2019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给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凯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中***电气有限公司货款10712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被告北京凯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中***电气有限公司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0712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自2019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1元,由被告北京凯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二焕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许 楠
书 记 员 赵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