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890号
原告:***,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舆县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凯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80293661X6。
法定代表人:雷振成,执行董事。
第三人:魏志中,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舆县村民,住北京市朝阳区,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北京凯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魏志中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田学彬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