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9民初7179号
原告:北京凯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80293661X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建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2290号(中关村延庆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人民政府,住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小营村南湖北路109号。
负责人:***。
原告北京凯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基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向凯基公司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凯基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凯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淑娟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乔 真
书 记 员 王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