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千思智造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湖南千思智造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111民初6958号 原告:***,男,199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千思智造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27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委佳,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千思智造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各项费用共计67093.2元(其中合同违约金44253.2元,延期违约金12840元,自2021年8月20日至2022年3月24日止,共计214天,按60元/天计算,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因新婚需要委托被告装修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街道××路××号××期××栋××房,2021年2月25日,双方签订了《千思装饰【质造家整装】家庭装饰装修施工定金合同》(以下简称“定金合同”),于2021年3月27日签订《千思装饰【质造家整装】家庭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以下简称“装修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照家具、配饰部分安装期(2021.8.9-2021.8.19)的约定配送家具,**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7日原告准备入住时发现房屋墙壁、地板处渗水,并渗漏至15楼,经原告、物业、被告两次共同寻找渗漏点并最终确认,系美的COLMO管线机家用净水器管埋入厨房地下部分因被告工作人员施工不慎导致破裂漏水并渗漏至客厅、餐厅、过道等处,经过两次开挖第三次重装后至2022年3月24日才装修完毕。因被告合同违约、**交付家具和延期交付使用的违约金事宜,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遂产生纠纷。原告认为,被告**交付家具的行为以及交付装修的房屋经过两次开挖重装才符合约定,不但违反合同约定且对原告用于新婚住房造成精神损害,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请。 被告辩称,1.2021年8月8日,原告的父亲**对涉案房屋装修工程进行了竣工签字验收,至此,被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涉案房屋的装修施工,被告不存在延期竣工的违约行为,原告要求支付违约***无据。2.根据合同约定,家具、配饰部分安装期为2021年8月9日至8月19日,家具为厂家定制,并经过物流至长沙,中途有很多不可预计问题,若产品出现中途断货、尺寸、配件不符、质量问题,被告有30天的整改及更换期。原告变更设计或增加工程量、必须增加工期的,工期顺延,根据工程项目变更单可知,装修期间原告多次对家具项目进行了变更。故被告按合同约定顺延并于2021年9月13日为涉案房屋进行了家具配送及安装,属于合同约定的合理期限。2021年10起为涉案房屋家具装修售后服务期,并非家具安装工期,故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3.涉案房屋漏水问题系原告自行安装的净水器水管破裂,与被告无关,且被告按***的约定完成了对案涉房屋的维修,故原告无权再主张任何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2月25日、3月27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就长沙市雨花区××街道××路××号××期××栋××房签订《千思装饰【质造家整装】家庭装饰装修施工定金合同》、《千思装饰【质造家整装】家庭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1.乙方对诉争房屋进行装修,甲方支付装修款,并于签订《定金合同》当日向乙方支付施工定金10000元;2.房型为4室2厅2卫,总计施工面积116.9平方米;3.承包内容为整装、包工包料;4.制安、主材工程期限:120个工作日(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8月8日;家具、配饰部分安装期:10个工作日(2021年8月9日至2021年8月19日);5.特别约定:乙方提供的家具为厂家定制,并经过物流至长沙,中途有很多不可预计问题,若产品出现中途断货,尺寸、配件不符、质量等问题,甲方同意乙方有30天的整改及更换期,甲方同意不计延期,不影响尾款结算;若因油漆、刮擦、配件问题,乙方负责修整,不予退换货。6.本工程总价196266元、设计费减免后为7010元。7.工程完工后,经甲方组织验收合格后3天内,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结清工程尾款。8.施工过程中,经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确认的新增、减少或变更的项目、材料及提前竣工、延迟竣工,在工程结算时依据其相应手续一并处理,对于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装修项目,应当将其整改至验收合格后再结清尾款。9.工程保修,甲方凭乙方开具的《工程保修单》进行保修,保修的细节以***为准,其中防水保修五年。保修期内,非人为损坏,乙方提供免费维修。10.违约责任,甲方逾期支付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笔工程款,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60元/天,直至工程款付清为止。逾期超过15天,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并按工程总价的20%另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工程如延期,应按60元/天支付甲方延期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施工定金10000元、60%首期款+7010元设计费共114810元,并收到被告开具的收据。 2021年5月25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合同二期款69000元。2021年6月5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软装变更款16223元,上述两笔款项被告均开具了收据给原告。2021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就案涉项目装修办理了结算并签署了工程结算单、售后***,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尾款10345元并收到被告开具的收据。 2021年11月,涉案房屋因厨房地下部分的水管破裂出现漏水渗水,被告依据售后保修服务曾多次上门进行维修,并于2022年2月整改完。原告后于2022年6月入住案涉房屋。 因双方就房屋漏水责任以及被告是否存在家具配送逾期存在争议且协商不成,原告于2022年5月10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明确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系因被告延期交付及装修不符合质量要求、施工不细导致水管破裂漏水且对新房连续三次返工。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存在装修不符合质量要求、施工不细导致水管破裂漏水以及配送家具瑕疵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 一、关于违约责任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判决作出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第一,就涉案房屋因厨房地下部分的水管破裂出现漏水渗水问题,在案涉项目施工期间,双方已陆续完成对制安、主材工程和家具、配饰部分安装的分段验收并支付了约定比例的装修费用,工程竣工后,被告组织原告对案涉房屋进行最终的验收并办理了工程结算,原告亦在工程结算单中签字确认,并结清了工程尾款。原告自2022年6月起已实际入住,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应当视为其对装修房屋已验收合格。现被告否认系其原因所致,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又不足以证明水管破裂系被告在施工期间不细所致,原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且被告亦依据《千思装饰【质造家整装】家庭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售后保修服务的约定,曾多次上进行维修,并于2022年2月整改完毕,其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完售后保修义务。第二,就家具配送的逾期问题,被告辩称原告多次对家具项目进行了变更,其配送、***延属于合同约定的合理期限。但根据合同约定,家具、配饰部分安装期为10个工作日,自2021年8月9日至2021年8月19日,若出现尺寸、配件不符、质量等问题,被告有30天的整改及更换期。根据原告提交与被告公司软装设计师唐周夜的微信聊天记录,结合证人**的证言所述,被告于2022年1月1日才完成家具全部的配送安装工作,超出了正常的顺延期限,存在一定逾期配送家具的延期交付行为,故本院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综上,被告在硬装工程施工过程中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但被告对于家具配送存在一定的瑕疵违约责任,给原告居住使用带来一定影响,根据合同约定,应按60元/天向原告支付延期违约金,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6000元的延期违约金。原告主张被告按工程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但合同并未约定该项违约责任,原告亦未举证其损失的具体情况,而本院已判令被告承担了延期违约金,故原告该项诉请本院难以支持。 二、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告诉求精神损失费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的规定,该项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千思智造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延期违约金6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收取1478元,由被告湖南千思智造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袁 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