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千思智造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民终15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系**之妻,住址同××。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千思智造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27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方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宝庆路沁园小区附1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晨辉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昭潭街道南岭南路********1栋3**0503001号。 法定代表人:***,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千思智造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湘潭市方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晨辉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2)湘0302民初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家起火原因与三被上诉人是否存在关联性、三被上诉人是否存在过错等事实审查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项,裁定如下: 1、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2)湘0302民初9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周 粤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谢 彬 书 记 员 何 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