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2民初1559号
原告:湖南欧曼永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99号东程工业品市场5栋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2MA4LX2B17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起诉、代为调解、代为变更诉讼、代为申请执行,代为执行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浩瀚云(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国际企业中心北区14栋907房(集群注册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R00PM8B。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赤峰市。
第三人:湖南千思智造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2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7722987167。
原告湖南欧曼永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浩瀚云(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千思智造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欧曼永盛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欧曼永盛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欧曼永盛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32元,减半收取2266元,由原告湖南欧曼永盛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游 艳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