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千思智造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湖南千思智造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12民初8298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千思智造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27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千思智造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千思家装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千思家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与千思家装公司之间自2020年5月20日起存在劳动关系;2.由千思家装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增加1项诉讼请求:确认千思家装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20日开始,***入职千思家装公司,被安排至千思家装公司的装修工地从事木工工作。最先开始是被安排在望城区金地浅野67栋302号房屋的装修工地工作,2020年6月30日开始,***工作地点为望城区月亮岛街道的勤城达境界城11栋2407号房屋(房主**)装修工地。2020年7月21日,***被电锯锯伤左手,导致左手拇、示、中、环指开放性损伤,被送医院治疗,至今仍处于停工留薪期。***认为,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一直由千思家装公司进行管理,所从事的业务属于千思家装公司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千思家装公司辩称,千思家装公司未收到仲裁委的送达通知,仲裁委没有穷尽送达方式送达,仲裁送达程序不合法,本案没有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应当驳回起诉;千思家装公司与***签订项目工程责任书,将案涉项目装修施工承揽给***,并向***支付项目管理费、瓷砖费、形象维护费,由***发放报酬,自行组织木工等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千思家装公司从未与***、***签订过合同,发放过工资,也没有对***进行用工考勤管理,千思家装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千思家装公司与案外人***签订《项目工程责任书》,将其承接的勤诚达境界城小区11栋2407室(业主**)的装饰施工项目工程发包给***,由***组织电工、木工、泥工、油漆工等施工人员进行施工;项目工期自2020年5月28日至2020年9月18日,工程发包价款为管理费45053元、瓷砖金额5676元、形象维护费500元。《施工管理处罚条例》为责任书附件,其中规定施工现场工人未穿工装作业或穿拖鞋作业的,每人次罚款50元。***经***邀请,于2020年7月初至勤诚达境界城11栋2407室从事木工装修至同月21日。2020年7月21日,***受伤,同日入湖南省交通医院住院治疗。***的报酬由***发放。***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同本案诉讼请求,仲裁申请书落款时间书面打印为二0二一年一月四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手写改为七月一日。长沙市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望劳人仲案字[2021]686号逾期未裁决证明书,确认该会2021年7月20日受理的***劳动仲裁申请已逾期未裁决,经***书面申请,告知申请人可以就该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提交的逾期未裁决证明书、病历资料、***及**的出庭证言,千思家装公司提交的《项目工程责任书》、***领款凭证及当事人庭审**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千思家装公司将案涉房屋装修发包给***,***非受千思家装公司管理,劳动报酬亦非千思家装公司发放,与千思家装公司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对***的相应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千思家装公司承接勤诚达境界城小区11栋2407室装修工程后,与***签订《项目工程责任书》,将该装修施工发包给***,***受***招用,于2020年7月初至同月21日在案涉项目工地从事木工工作,依据前述规定,千思家装公司应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千思家装公司抗辩与***之间系承揽关系,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二)正在送达或者送达延误的……”本案中,仲裁机构出具逾期未裁决证明书,表明不属于“正在送达或者送达延误的”除外情形,且纵使仲裁机构送达有瑕疵,亦不影响劳动者就该事项提起诉讼,本院予以受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千思智造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被告湖南千思智造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杨 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 (二)正在送达或者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该仲裁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