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千思智造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千思智造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102民初262号 原告:湖南千思智造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27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12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 委托代理人:***,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千思智造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千思装饰公司)因与被告**发生劳动争议,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千思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千思装饰公司诉称:1、2020年9月9日,原告与***(项目经理)签订《项目工程责任书》,约定将位于长沙市房屋的装修施工项目交由***承揽,并向***支付项目管理费、瓷砖费、形象维护费;由***自行组织包括案外人**在内的油漆工、电工、木工等施工人员进行施工,被告系案外人**个人临时雇用的油漆工。据原告与***的约定,***不受原告指挥管理,对完成项目有独立性,其雇用的工人自行管理、发放工资。原告从未与被告签订过劳动合同、发放过工资,亦未对被告实施过用工考勤管理,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的仲裁请求已过仲裁时效。因此,原被告间的工伤待遇争议一案,不服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21)第2102号裁决书,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告千思装饰公司无需承担被告**的用工主体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与事实不符,被告是2020年9月15日在诺亚山林工作时受伤,而不是在万象府台工作时受伤。诺亚山林项目负责人是***,***雇请**及被告到该项目工作,该事实在劳动仲裁阶段已经查明,因***无任何建筑施工资质,因此我方认为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原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关于诉讼时效,被告在一年内曾经于2021年9月10日向长沙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因此本案未过诉讼时效。 经审理查明:原告千思装饰公司于2005年4月20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房屋装饰;室内装饰设计服务;工程装饰;建筑装饰材料;室内、房屋的维修等。 被告**经其老乡**介绍到***承包的长沙县诺亚山林17栋107房别墅工地刷墙漆(油漆工),工作的第四天,即2020年9月15日下午三时许,被告**在刷墙漆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当即将**送至长沙市中医医院(市八医院)救治,并打电话告知***,***于晚上赶至医院。被告**病历资料显示,其于2020年9月15日17时入院,入院诊断为:1、右肘恐怖三联征;桡骨头骨折;肘关节脱位;尺骨冠突骨折;2、右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住院期间于2020年9月25日实施了手术治疗,2020年10月13日被告出院,共住院28天。出院后,被告**因索赔协商不成功,于2021年9月13日向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10月9日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由原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2021年12月3日,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21)第2102号裁决书,裁定原告公司对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收到裁定书后,原告不服,遂向本院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当庭陈述了其受伤经过,证人**也出庭接受了双方当事人及法庭的询问,可以证实被告**是在诺亚山林17栋107房施工时受伤。被告**及证人**还当庭陈述出院后***、**和被告曾一起到原告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原告公司一姓宋的负责人表示最多给被告6万元赔偿款,但双方最终未达成共识。 原告在本案中提供了其与***签订的《项目工程责任书》,该证据表明万象府台4栋2506房、2508房是原告公司承接的业务,并发包给***进行施工。庭审过程中法庭向原告询问诺亚山林17栋107房的装修业务也是原告公司承接的项目,原告代理人表示需向公司核实,如不是原告承接的业务将在3天之内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但庭后原告并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予以反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项目工程责任书》;2、长沙市中医医院(市八医院)病历资料;3、案外人**当庭作出的证人证言;4、长劳人仲案字(2021)第2102号裁决书;5、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从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情况可以认定被告**是经他人介绍在原告承接的装修项目施工时受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应当承担被告的用工主体责任。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经**介绍到***承包的原告工地工作,并在原告工地工作时受伤。原告作为一家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无论原告是否与被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都应对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关于原告诉称被告的仲裁请求已过仲裁时效。被告受伤的时间为2020年9月15日,但被告于2021年9月13日曾向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以主张权利,此时距离被告受伤时间未满一年,因此,被告的仲裁请求并未超过时效。 综上所述,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正确,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湖南千思智造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湖南千思智造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案件受理费10元,因当事人申请免交,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谭 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之 书 记 员  *** 附:判决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人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